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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国家出版基金标识使用规范》的通知

来源:本站   发布时间: 2018-03-14 22:14:00   浏览:1174次   [收藏]  字号: [大] [中] [小]

国家出版基金标识使用规范

一、为规范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,根据《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》制定本规范。

二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出版物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出版基金标识(以下简称“标识”)。具体使用规范如下:

(一)图书

1.封面左上方须放置标识上端距上切口与左端距订口等距

1出版物为16开及大于16开的标识距上切口和订口不小于20mm标识宽度不小于20mm标识的长宽比例不可改变

2出版物为32开及小于32开的标识距上切口和订口不小于15mm标识宽度不小于15mm标识的长宽比例不可改变

2.扉页左上方须放置标识标识尺寸可比封面标识缩小10%),其他要求与封面相同

 3.确因特殊情况或印制工艺所限,不能按规定在封面标注基金标识的,可在扉页、环衬等处标注,或在书内显著位置标注“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”字样。

音像

1.音像制品包装上标识的使用参照图书的规范要求执行

2.光盘表面须在显著位置印制标识

电子出版物

1.电子出版物包装上标识的使用参照图书的规范要求执行

2.电子出版物表面须在显著位置印制标识

(四)在正式立项前已出版的资助项目,在正式立项后再次印制时,须按以上要求标注基金标识。

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来源: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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