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出版基金标识使用规范
一、为规范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,根据《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》制定本规范。
二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出版物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出版基金标识(以下简称“标识”)。具体使用规范如下:
(一)图书
1.封面左上方须放置标识,上端距上切口与左端距订口等距。
(1)出版物为16开及大于16开的:标识距上切口和订口不小于20mm,标识宽度不小于20mm,标识的长宽比例不可改变。
(2)出版物为32开及小于32开的:标识距上切口和订口不小于15mm,标识宽度不小于15mm,标识的长宽比例不可改变。
2.扉页左上方须放置标识(标识尺寸可比封面标识缩小10%),其他要求与封面相同。
3.确因特殊情况或印制工艺所限,不能按规定在封面标注基金标识的,可在扉页、环衬等处标注,或在书内显著位置标注“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”字样。
(二)音像
1.音像制品包装上标识的使用,参照图书的规范要求执行。
2.光盘表面须在显著位置印制标识。
(三)电子出版物
1.电子出版物包装上标识的使用,参照图书的规范要求执行。
2.电子出版物表面须在显著位置印制标识。
(四)在正式立项前已出版的资助项目,在正式立项后再次印制时,须按以上要求标注基金标识。
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来源: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